2021-06-03 09:40:05
浏览: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六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八条本联盟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解散并公开登报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